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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同学掰手腕致一方骨折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时间 : 2022-02-11 14:58:32   来源 : 两同学掰手腕致一方骨折法院判决属自甘风险二被告无责

跳皮筋、扔沙包、掰手腕……回忆里,热闹的课间总是充斥着这些互动竞技小游戏,可就是这再寻常不过的小游戏也隐藏着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这不,同学李某和韩某热火朝天地掰手腕,李某不慎将韩某的手腕掰骨折。出院后,韩某父母找李某父母协商赔偿事宜遭拒,遂将李某及该学校一同告上法庭。

据了解,李某和韩某是莱西某高中的同班同学。2021年5月21日晚上,刚考试结束的两人高兴地提出掰手腕,趁着课间休息,二人撸起袖子,准备好好“比一场”。不料,比赛过程中,李某不慎将韩某的手腕掰骨折。当晚11时,李某陪同韩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韩某左侧肱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7142.99元。住院期间,李某父亲到医院看望韩某并送上2000元慰问金。

争议焦点一:

双方掰手腕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被告李某与原告韩某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争议焦点二:

原告参与掰手腕是否系自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技活动的胜者一般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被告李某邀约时,原告韩某选择迎战,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不存在违背意愿的意思表示,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争议焦点三:

二被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韩某受伤后,被告李某积极陪同送医治疗,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注意义务,且韩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原告韩某受伤,被告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韩某与李某已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体育竞技活动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且掰手腕并非被告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学校不存在过错,对此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体育运动领域,无论是专业的体育竞技比赛还是群众的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对抗。参加者会为了运动比赛的胜利而发挥自身最大的潜力,其争夺、竞争必然存在。因此,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人身危险,参加者对此应当具有预见。自愿参与体育运动的成员,除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之外,对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自担风险。

标签: 小游戏 安全隐患 赔偿事宜 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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